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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妥善处理和维护良好的员工劳动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合法合规处理劳动关系是确保企业稳定运营、维护员工权益以及构建和谐工作环境的基石。
下面这个案例,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2019年11月,沈女士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岗位为平面设计。后公司与沈女士就裁员离职补偿进行协商,协商未果。
公司自2021年11月开始逐渐增加生女生的工作量,并于当月底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沈女士表示,此前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是每人每天设计40多张图,后逐渐增加,直至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张,远超正常工作量,根本无法完成,她只是拒绝了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考核表备注显示,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评分即达到满分5分。按照该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的任务量约为40张。沈女士离职前,公司布置的工作量逐渐增加为每人每日70至75张。
沈女士与同事多次就增加的不合理工作量提出异议,也曾申请降低工作量,均未得到回应。为完成工作任务,沈女士曾三次申请加班。2021年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当日工作量后表示,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任务,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安排。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群。
庭审中,沈女士的同事出庭作证,表示公司与员工沟通裁员不成,便大幅增加工作量,在沈女士离职后,工作量即恢复正常。
一审、二审法院看法不一,最终裁决:
公司系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沈女士存在拒绝公司安排工作的情况,且针对公司存在安排超出正常工作量的事实没有充分举证,因此法院难以采信沈女士的主张,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自2021年11月上旬起,公司逐渐增加了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经大幅超过了其考核满分的工作量。
从沟通中能够看出,沈女士起初虽对工作量的增加有异议,但仍然努力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在工作量增加至每天60张后的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延长工作时间2个半小时以上才最终完成设计任务,公司事后也批准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请,法院认为这能够证明公司认可沈女士完成60张图片设计任务已经需要大幅加班。
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继续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至70多张,此时已达到沈女士工作量满分考核标准的180%。综合案情后,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因工作量大小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用人单位对工作量的安排拥有较强的支配权,即便增加工作量也具有隐蔽性和合理性,劳动者往往难以对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量化和举证,因此成为部分用人单位“收拾”“不听话”劳动者的手段。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对沈女士是否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主要依据沈女士每日能否完成公司布置的图片设计任务的数量。在判断劳动定额标准时,可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量既往考核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量是否需要延长工时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
案例启示
虽然用人单位具有向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等用工自主权,但是当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量严重超出正常标准,致使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内甚至加班都无法完成的,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劳动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额安排的,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因工作量设置不合理,致使员工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又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案件引用自法治日报、人民网、央视网、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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