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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婚礼上的自己更漂亮,陈女士在一家美容医院做玻尿酸注射手术,但没想到的是,注射后她的右眼视力减退,近乎失明。陈女士起诉美容医院,要求赔偿77万多元。此类医美手术纠纷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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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陈女士在婚礼前夕,决定在额头部位注射玻尿酸。她与美容医院约定6000元一针,具体打几针要视手术情况而定。然而,在注射第一针后,陈女士就出现了眼睛疼痛、头晕、呕吐等反应。
医疗美容机构表示该机构每天都做很多类似的填充项目,不会有严重后果。但陈女士仍然感到疼痛难忍,因此没有继续玻尿酸注射项目,而是选择进行补救性措施。
陈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健:陈女士刚开始出现视物模糊的症状,后来右眼眼睛视力丧失。经过21天的住院治疗,陈女士的视力始终没有恢复。
医院出具的陈女士诊断证明书上写着:右眼视力受损、右侧视神经缺血性改变、面部玻尿酸填充术后并发症等。
住院治疗21天后,陈女士出院了,但她的右眼近乎看不见了。陈女士认为,是那家美容医院操作不规范导致自己右眼视力严重受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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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雷悦表示,庭审审理有两个焦点问题:
一是被告医院的注射玻尿酸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被告医院要按多大的责任比例来进行侵权赔偿。
二是陈女士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由医院承担。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美容医院一方认为,不应由他们来承担,因为陈女士发生意外是在2019年1月,她的孩子出生在2021年底,陈女士的伤残鉴定是在2022年1月出具结果。
美容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评残的时间应当是以受伤后3~6个,那个时间期限孩子还没有出生,不应该基于鉴定的时间对赔偿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