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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睿电子商业秘密案—— 一个值得科技企业家关注的精妙诉讼策略

2026-04-26 00:00:00
文章转载自"北大纵横"

2462字 | 5分钟阅读

2025年11月,深圳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技术商业秘密"为由,将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5个被告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此案表面看是对"准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狙击,实则揭示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一个更为复杂的法律策略——将终端销售商拉入战局诉讼),以压力传导促成和解。

一、采购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但"贴牌"模式模糊责任边界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单纯的采购行为原则上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列举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2)违反保密义务披露;(3)违反保密义务使用;(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其中"使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向生产制造环节的技术应用,而非终端市场的商品采购。

新睿电子在回应中反复强调"标准、通用的伺服驱动器"和"正常商品买卖关系",正是试图将自己锚定在安全区纯粹的商品流转,不涉及技术信息的交互。这一抗辩逻辑的法律基础在于:若采购方未向供应商提供技术规格、技术指标或参与产品设计,则其角色仅为善意买受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本案的关键模糊点在于贴牌销售模式。新睿电子对外采购伺服驱动器后贴附自有商标销售,这一商业模式本身就易被怀疑其对产品来源的"深度介入"。我们需追问:这究竟是OEM(原始设备制造商)模式即新睿电子主导设计、供应商按图生产;还是ODM(原始设计制造商)模式即供应商自主设计、新睿电子仅贴牌;抑或是纯粹的经销模式即新睿电子从现货市场采购已成型产品?

若为OEM模式,则新睿电子必然向供应商传递技术需求、规格参数甚至核心技术方案,双方存在技术信息的双向流动,侵权风险陡增。新睿电子极力否认"委托开发或定制生产",正是试图切割这一风险链条。

二、诉讼策略的本质:压力传导与证据挖掘

将此案简单定性为"IPO狙击"并不准确。汇川技术的核心目标,更可能是通过将准上市公司拉入被告席,形成诉讼压力的杠杆效应。

新睿电子已于2026年4月3日通过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正处于"过会待发行"的关键窗口期。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未决诉讼构成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直接影响投资者判断和发行定价。汇川技术选择此时起诉,并非意在阻断上市(事实上已过会),而是利用新睿电子对"清白上市"的迫切需求,迫使其配合调查、提供证据,甚至向实际侵权方施压促成和解。

这一策略的精妙之处在于:新睿电子比直接侵权方(汇川技术前员工设立的企业)更具"可执行性"。前者即将成为公众公司,有强烈的舆情管理和合规披露压力;后者多为轻资产的技术型初创企业,赔偿能力和执行效果有限。通过"擒贼先擒王"式的诉讼安排,汇川技术实际上构建了一个以准上市公司为支点、撬动全案和解的杠杆结构。

更进一步,新睿电子为自证清白,极有可能主动披露其与供应商的交易细节、技术往来文件甚至内部沟通记录。这些材料在汇川技术针对前员工的"主战场"诉讼中,可能成为证明商业秘密非法流转的关键证据。换言之,新睿电子的防御性举证,或将成为汇川技术进攻性诉讼的关键武器

三、"通用标准"抗辩的技术实质

新睿电子反复强调"标准、通用的伺服驱动器",这一表述绝非简单的公关话术,而是侵权抗辩的技术性表达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秘密性的核心要件。若涉诉产品属于行业通用标准、公知技术或开源方案,则根本不存在"商业秘密"的客体,侵权指控即丧失前提。新睿电子的"通用标准"主张,实质上是釜底抽薪式的抗辩不争论是否侵权,而争论权利基础是否存在。

但需注意:伺服驱动器作为工业自动化核心部件,其"通用性"存在技术层级差异。在物理层(硬件架构)可能高度标准化,但在算法层(控制策略、参数整定)可能蕴含大量专有技术。若新睿电子采购的产品在底层代码、控制逻辑上与汇川技术产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则"通用标准"的抗辩效力将大打折扣。

此外,若新睿电子在采购过程中提供了定制化需求、性能指标或应用场景参数,即使未直接参与设计,也可能构成"教唆、引诱"型的帮助侵权。这正是其竭力切割"委托开发"关系的原因所在。

四、对拟上市科技公司的合规启示

第一,供应商尽调需穿透技术来源。对核心零部件供应商的背景调查,不能止步于工商登记和财务报表,需追溯至实控人技术履历、核心团队来源及知识产权权属状况。新睿电子实控人张继周之妻徐田君曾持股上游供应商浙江伺御股权,这一关联关系虽在问询中披露,但其技术关联性是否充分说明,值得深入探寻

第二,贴牌模式需明确技术边界。OEM/ODM/经销的法律定性直接影响侵权责任分配。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知识产权归属、技术信息保密义务及侵权赔偿责任,避免"贴牌"沦为"背锅"。

第三,诉讼应对需平衡短期公关与长期应对。拟上市公司急于"自证清白"的心理,可能被对手利用为证据挖掘的契机。在回应舆情时,需建立"诉讼防火墙",避免核心商业信息在防御过程中不当披露。

总体来说,新睿电子案并非简单的"巨头狙击新秀"或"IPO阻击",而是反映出一个以商业秘密为名以压力传导证据挖掘为暗线的复杂诉讼策略。其最终走向将取决于:贴牌模式的技术实质如何认定?准上市公司的配合举证能否帮助汇川技术锁定前员工侵权?以及北交所注册审核阶段对未决诉讼的风险容忍度怎样

无论结果如何,此案已为科技型企业敲响警钟:在供应链管理中,"采购"与"侵权"之间的距离,可能比想象中更近。


作者:郭矫核心技术内控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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