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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存量公司如何落实注册资本实缴?征求意见稿来了!

2024-02-26
文章转载自"创富港"


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广泛征求行业协会、大中小各类企业、地方登记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此征求意见稿聚焦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设置三年过渡期

(一)《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二)过渡期调整允许调整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二、如何判定存量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异常情况

(一)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数额10亿元的公司可能纳入属于异常的研判范围。

(二)公司登记机关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

(三)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要求其6个月内进行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应当调整至合理范围。

(四)不适用5年出资规定公司的具体情形:
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营、外资、国资等公司。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五)针对可能出现的减资需求,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

三、强化公司信息公示强性约束,通过社会监督推动股东依法出资

(一)公司应当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

(二)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股东实缴相关说明材料。

(三)立足柔性监管、社会共治,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公示的优势,压实公司及时如实公示出资信息的主体责任,对不依法调整的公司进行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相关原文如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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