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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向胡歌道歉

2024-07-05
文章转载自"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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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天眼查APP获悉,

法院刊登浙江武义君爵门业有限公司

向胡歌致歉的声明显示,

该公司未经胡歌授权

在某视频平台、公众号等线上途径

擅用其肖像、姓名为该公司进行品牌宣传,

侵犯了胡歌的肖像权、姓名权,

该公司就此表达诚挚的歉意,

澄清胡歌与该公司之间

并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

并承诺侵权内容已全部删撤

不会再以此种侵权方式

擅自使用胡歌的肖像、姓名。


来源:天眼查


另外,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近日,法院刊登上海优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刘涛致歉的声明显示,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及在官方微信商城、微信视频号、官方网站、官方抖音账号中,擅自使用了刘涛的肖像、姓名对其品牌文具进行代言性商业宣传,侵犯了刘涛的肖像权、姓名权,该公司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诚挚致歉,并澄清刘涛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


企查查APP也显示,7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杨紫诉刘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裁判文书公告。据悉,被告刘某某系用户“唯一纯白的茉莉花儿”,法院判处在其账号上向原告杨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杨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维权成本5200元。


如今,“明星代言”“明星推荐”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之一,然而,未经授权“碰瓷”明星,使用其肖像“蹭热度”“引流量”将构成侵权。


近日,厦门海沧法院也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一公司因“碰瓷”知名女星林心如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


某化妆品公司在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出售沐浴露、洁面乳等产品,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将林心如参加某娱乐节目的肖像照与其经营产品拼接成联合海报,在店铺首页使用印有“携手明星 一起变美”“林心如节目推荐”字样的海报,在店铺销售的多款产品首页及详情页中,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并使用林心如肖像照片制成的海报。


法院判决该化妆品公司在其案涉六家网店上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


法官提醒:不仅是明星,每一位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在流量时代下,网店经营者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注意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对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


来源 / 极目新闻、潇湘晨报、广州日报、财经网、天眼查、企查查

责任编辑 / 翟玉静
值班编辑 / 徐丹
审校 / 窦怀国
责校 / 张敏